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地訴字第213號行政訴訟案內容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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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回文章中,筆者打算藉由整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地訴字第213號」行政訴訟案內容,來順道與讀者們一起觀察一下,就近幾年越來越受廠商青睞的這類「以現場直播並由主持人臨場發揮」的電視購物廣告,當一旦不小心誤踩了法規紅線、或因節目主持人的臨場表述超脫出原始所設計的廣告文(腳)本範圍而違反規定時,委託刊播廠商是否能夠以「因為該電視購物廣告為現場直播,且內容皆為主持人現場口述,就該主持人的個人行為,委託人根本無法干預及阻止」為理由來主張免責?以及在目前的實務管理上,有無任何值得注意的地方...


撰文/ 孫世昌 生醫資深顧問/2026/01/01


數位化時代的浪潮下,各種網路社群工具不斷的推陳出新,使得產品銷售業者有機會能藉由網路無遠弗屆的傳播特性,來為其創造更亮眼的商業利潤,而事實上,雖然年輕世代的消費族群,多半已很習慣於知名網路平台(例如:蝦皮、momo或PChome等) 下單進行購物的這種新型態消費模式,但仍然有相當比例的長輩族群,還是較習慣於透過觀看電視購物頻道,來為他們選購自己喜愛的商品(例如:食品或保健食品等),而由此可知,就電視媒體業者於購物頻道透過主持人現場與知名來賓、或某專業人士、或消費者即時進行互動的方式(如現場Call-in)所產生的較活潑的商品行銷效果,其影響力…並不亞於資訊呈現方式較靜態的網路購物平台(在近幾年電視媒體業者將「電台節目」結合「直播購物」所衍生的「現場直播式電視購物廣告」的催化下,也將電視廣告行銷效果帶上了一個新的次元);;對此,有鑑於筆者在前幾篇文章中已與大家分享了不少關於「網路廣告」違規的實務管理狀況,故在這回文章中,筆者決定先暫時把視線轉移到佔整體違規廣告數量第二位的「電視廣告」身上,或者更明確一點的說…是筆者打算藉由整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地訴字第213號」行政訴訟案內容,來順道與讀者們一起觀察一下,就近幾年越來越受廠商青睞的這類「以現場直播並由主持人臨場發揮」的電視購物廣告,當一旦不小心誤踩了法規紅線、或因節目主持人的臨場表述超脫出原始所設計的廣告文(腳)本範圍而違反規定時,委託刊播廠商是否能夠以「因為該電視購物廣告為現場直播,且內容皆為主持人現場口述,就該主持人的個人行為,委託人根本無法干預及阻止」為理由來主張免責?以及在目前的實務管理上,有無任何值得注意的地方。

 

關於上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地訴字第213號」行政訴訟的內容重點,略摘要整理於下:

一、案件背景

       本案係因UC公司(本案原告)委託電視媒體業者於112年8月13日1時01至33分期間,在「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47頻道momo購物1台刊播「越南進口XL巨無霸鹽焗帶皮腰果(即系爭產品)」之食品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再移由原告營業登記地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即本案被告)續處。後經被告審查,認為系爭廣告表述內容確實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與宣稱醫療效能,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第1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於113年4月23日以府衛食管字第1130103797號」行政裁處書(以下稱原處分)處原告新臺幣60萬元罰鍰。惟原告不服,於提起訴願遭駁後(衛部法字第1130018399號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案爭點

(一) 原告委託刊播系爭廣告是否該當食安法第28條之違章行為?

(二) 由電視台直播且內容為節目主持人現場口述之系爭廣告違規,是否與原告無關?

三、案件歷程

(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189號行政訴訟判決(114.02.19)

1. 原告主張:

(1) 系爭廣告為momo購物1台的託播內容,其由電視台現場直播,內容皆為主持人現場口述,原告就該主持人的「個人行為」,根本無法干預及阻止。

(2) 原告並無向電視台提供任何違反食品法規之資料:

a. 說明按其與媒體業者雙方所簽訂之「供應商合作契約書」內容,原告曾為如下保證:

(a) 所提供之資料、文件或圖檔,皆具合法權利,且亦無違反法令或妨害善良風俗。

(b) 所交予媒體業者代為刊登與行銷之所有商品及相關內容,皆合乎各項消費安全規定與相關法令規章。

b. 依上內容可知,原告並無提供任何有違反食品法規之文件資料給該媒體業者。

(3) 強調就媒體業者以現場直播方式刊播之系爭廣告,內容皆為該電視台提供,與原告並無關聯。

(4) 聲明: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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