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1號行政訴訟案內容淺析

[會員專享]

根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公布的「113(去)年度食藥粧違規廣告查緝情形」統計資料,去年臺北市政府針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一共開罰了669件,裁罰總金額為7,588萬元,在這當中,光是化粧品違規廣告的件數就有172件(佔比為13.8%),違規內容以「宣稱消炎、消腫」佔第1位(共53件),以「宣稱促進細胞活動或膠原蛋白增生」居次(共43件),至於第3名,則是「宣稱除皺、除紋」(共30件);而再進一步觀察衛生局另同時公布的「違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表」內容,發現整體仍以「網路廣告」為最多...


撰文/ 孫世昌 生醫資深顧問/2025/06/30


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公布的「113(去)年度食藥粧違規廣告查緝情形」統計資料,去年臺北市政府針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一共開罰了669件,裁罰總金額為7,588萬元,在這當中,光是化粧品違規廣告的件數就有172件(佔比為13.8%),違規內容以「宣稱消炎、消腫」佔第1位(共53件),以「宣稱促進細胞活動或膠原蛋白增生」居次(共43件),至於第3名,則是「宣稱除皺、除紋」(共30件);而再進一步觀察衛生局另同時公布的「違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表」內容,發現整體仍以「網路廣告」為最多,共計526件(佔比為78.6%),其次是「電視廣告」,共計103件(佔比為15.4%),至於雜誌、報紙廣告則為最少,僅有16件(佔比為2.4%),且值得注意的是,就前述比例最高的「網路廣告」違規案件中,以「公司官網」為最多,共計291件(裁罰金額達2,506萬元),而利用「網路社群媒體工具」(例如:Facebook、Instagram或YouTube等)刊登廣告違規受罰的案件,則計有97件(共裁罰1,460萬元);由此顯示,廠商或業者大多仍是習慣透過「公司官網」為其自家商品進行網路行銷,且隨著各種新興社群媒體的出現、知名網紅見證(或代言)及多元直銷手法的興起,業者或個人利用各種「網路社群媒體工具」來大幅提升其商品行銷效果的趨勢,似也在逐年增加當中。

    事實上,據筆者觀察,就上述所提到的「利用網路社群媒體工具」這類違規案件,雖然大多數情況,是業者為行銷自家商品而直接刊登的產品廣告,但也仍有為數不少的案件,是因業者(或個人)利用這些社群媒體工具刊登的使用心得內容違規而受到處罰;對此,就後者這類在文字使用上,本來就會因為每人的表達習慣而有所不同的「使用心得(或感想)」,於一般消費者既不是專營化粧品販售廠商,且同時對化粧品廣告規定也不甚熟悉的情況下,當業者或廠商打算刊登這類在性質上較不容易判別究竟是屬於一種「個人主觀感受的自發性分享」還是屬於「針對特定商品所為的商業性廣告」的文宣內容時,萬一不小心誤觸法規紅線,其是否可以主張其針對某項商品而於網路所刊載的使用心得(不論於官網或利用社群媒體工具),因並非由公司所製作(即實際為購買使用商品的某位消費者所撰寫)、或所刊載的使用心得並非為一種商業性廣告等理由,來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故在這篇文章中,筆者打算藉著整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1號」行政訴訟案內容,與讀者們一同來瞭解一下目前實際的管理情況。

 

       關於上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1號」行政訴訟,其內容重點,略摘要整理如下:

一、案件背景

       本案係因S公司(即原告),於其所經營管理之「MYANSWER」網站上,刊登「BEMINE917調理宮殿暖宮精油」(下稱系爭商品)廣告並於內容中表述:「經期除了喝中將湯之外還有調理宮殿按摩精油可以緩解不適~解決女性每月會經痛問題……小小一罐含有天然快樂鼠尾草及玫瑰與檸檬,能協助改善經痛、經血不正常的問題,順便調理身體賀爾蒙、舒緩下腹不適感……快樂鼠尾草具有調週期、溫暖的特性,紓解姨媽痛、紅紅不正常,減少那個來時所帶來的疼痛感……玫瑰是宮廷聖品,能鎮定姨媽緊張、調節週期,帶來女生激素……Bemine917調理宮殿功能專為舒緩經痛設計勝一般精油香氛為主」等文字(以下稱系爭廣告),經民眾於111年2月21日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即本案被告)反映而察悉系爭廣告內容,後經審視,被告認系爭廣告內容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化粧品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亦即涉醫療效能宣傳),爰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8月9日以新北府衛食字第1121525429號裁處書(以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新臺幣60萬元罰鍰;惟,原告不服所受處分罰額,於提出訴願遭駁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案爭點

整體而言,本案爭點大致為:

(一) 系爭廣告內容是否涉及醫療效能?

(二) 被告所為裁罰是否違反責罰相當與比例原則?

三、案件歷程

(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1號判決(114.01.05)

1. 原告主張:

(1) 認為原告於系爭商品網頁中所刊載的內容,多為系爭商品使用者所分享的「使用心得」,且於其所分享的心得當中所使用的「舒緩經痛」等文字,並沒有誇大不實的情形,故原告刊登廣告行為受責難的程度,理應屬輕微。

(2) 強調系爭商品銷售數量至今未達30件,除所生影響輕微外,原告因販售商品所獲致的利益甚未足新臺幣5萬元,因此,指謫被告最終所為60萬元裁罰顯然過苛,除已違反「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外,更與「比例原則」相違。

(3) 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本篇專欄文章僅限訂閱會員專屬享閱。如您還未訂閱成為會員,請選擇 標準會員高階會員 訂閱方案加入,以瀏覽本站生醫法規獨家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