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0號行政訴訟案內容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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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回文章中,筆者將藉由整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0號」這件行政訴訟案例,來稍微與讀者們一同瞭解一下,當廠商前因廣告宣稱醫療效能而違規(行為時適用「藥事法」第69條規定)並經衛生局發函給予行政指導及改正機會後,若該廠商就同一廣告內容,因其公司內部人員未能確實做好合規性檢視與修正工作,導致又再一次地被民眾檢舉並讓衛生局查獲時,實務上,廠商是否能以其於先前就同一違規廣告所曾收到的行政指導函,以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為由,來向法院主張免罰...


撰文/ 孫世昌 生醫資深顧問/ 2023/06/30


這回文章中,筆者將藉由整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0號」這件行政訴訟案例,來稍微與讀者們一同瞭解一下,當廠商於網站上所刊登的一般商品廣告,前因宣稱醫療效能而違規(行為時適用「藥事法」第69條規定)並經衛生局發函給予行政指導及改正機會後,若該廠商就同一廣告內容,因其公司內部人員未能確實做好合規性檢視與修正工作(或者廠商仍堅持使用某些處於法規灰色地帶且亦不確定是否合規的文字或詞句來吸引消費者或為自家產品進行宣傳),導致又再一次地被民眾檢舉並讓衛生局查獲時,實務上,廠商是否能以其於先前就同一違規廣告所曾收到的行政指導函(即請廠商自行檢視修正以符規定而未處以任何罰鍰),以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為由,來向法院主張免罰?以及有無其他可一併留意的相關事項。

 

       關於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行政訴訟內容,就雙方論述及法院判斷重點,現擇要整理於下:

一、案件背景:

       本案係因Z公司(即本案原告,為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藥商)先前於108年3月至5月間,分別在「公司官網」、「樂天市場」及「松果購物」等3網站刊登:腳底去角質機、Lazyworker美腿導正分趾套、Lazyworker黃金釋壓鞋墊、隱形矯正帶、Sports Cushion骨盆修復枕等5項一般產品廣告(以下統稱「系爭廣告」),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即本案被告)發現,並分別於109年2月4日及109年3月19日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104807號及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25357號函請該公司檢視內容應符合藥事法規定後,又於109年4月25、28、29日經被告再度發現原告於上開網站所刊登系爭廣告,內容涉醫療效能宣傳,依109年8月4日被告訪談原告代表人甲之調查結果,審認系爭產品「非屬」醫療器材,且因係爭廣告詞句已涉醫療效能宣傳,明顯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遂依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以下稱「裁罰基準」),於109年8月14日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62501號裁處書處原告72萬元罰鍰(共3件違規廣告,第1件處60萬元罰鍰,每多增1件加罰6萬元,合計72萬元)。惟,原告不服,於申請復核及提出訴願均遭駁後,遂提起本件訴訟。

二、本案爭點:

大致來看,本案爭點如下:

(一) 原告所刊登之系爭廣告是否涉及系爭產品之醫療效能宣傳,而違反行為時藥事法第69條規定?

(二) 原處分是否違反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三) 原處分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三、案件歷程:

(一) 原審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0號行政訴訟判決(110.11.25)

1. 原告主張:

    1. 說明就系爭廣告中所使用的文字,僅屬客觀描述現代人因長期駝背、姿勢不良導致身體病痛或後遺症,並沒有影射系爭產品具治療相關病症的醫療效能,故指謫原處分僅片段擷取部分文字,即逕認系爭廣告有影射醫療效能,實屬違法不當。
    2. 強調原告已遵循被告行政指導內容,就先前於108年3月至5月間所刊登系爭廣告中可能涉及醫療效能的文字加以刪除及修改,但系爭廣告後續仍遭被告認定涉及醫療療效,非原告主觀上所能預見,故指謫被告所為處分除與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相悖,致使原告無所適從外,其亦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
    3. 指謫原處分逕以原告於不同網站頻道刊登系爭廣告為由,即認原告行為屬於數行為,與法律保留原則及一事不二罰之法治國原則相違。
    4. 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核決定)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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