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孫世昌 生醫資深顧問 2019/09/10
上一篇文章,為已為讀者就中國大陸「國家衛生健康委」於今(108)年3月底所公布「體細胞治療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辦法」(試行)之內容,稍作了介紹,而在中國大陸政府擬明確區劃體細胞治療「技術」與「產品」兩不同管理方式之規範思維下,前述管理辦法主要是把境內進行可供治療「尚無有效干預措施」或「嚴重威脅生命及影響生存品質」等疾病之體細胞療法臨床研究之「醫療機構」納入管理;而就此類具商品化價值產品之上市,中國大陸政府稍早亦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CFDA),於107年12月18日以2017年第216號令,正式公布了一項「細胞治療產品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以下簡稱技術指導原則),以其現行藥品管理規範為基礎,明確將細胞治療產品於研究/開發過程中所應注意之各項原則詳細加以規定,並就細胞治療產品之安全性、有效性與品質管控等部分,訂定相應技術要求。有鑑於此項技術指導原則,對體細胞療法臨床研究後段具價值商品化價值(或潛力)產品(或衍生產品)之銜接,具重要意義,且對讀者掌握中國大陸細胞治療技術與產品規範架構,亦有助益,故以下,將扼要就此項技術指導原則加以綜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