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安全且有效之再生醫學新產品開發上市~FDA公布一系列最終版上市管理指引文件(續)

撰文/ 孫世昌 生醫資深顧問 2019/07/26


上一篇文章所提,為支持美國境內各種以細胞為基礎(Cell-Based)之重要治療產品之開發,並實現該國政府於其「全方位再生醫學發展政策架構」所承諾將實現之目標,「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FDA)於今(2019)年2月中旬,發布了兩項最終版指引文件,而本篇文章,將續就「供嚴重疾病使用之再生醫學療法 之加速審查方案」此項指引文件內容,為有興趣業者作重點說明。

       依據FDA先前對外所作說明,其公布此項指引文件目的,主要是為開發供嚴重疾病使用之「再生醫學新興療法」(Regenerative Medicine Advanced Therapy 以下簡稱RMAT)之業者,就其針對RMAT所創設之加速審查途徑規定、於產品臨床開發過程中FDA方面建議應考量之因素、及廠商與FDA下之「生物製劑評估與研究中心」(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簡稱CBER)審查人員於產品開發早期互動機制等部分提供相關說明。現整理如下:

適用範圍

  1. 此項指引文件中所描述之加速方案,係為促進擬供治療罹患屬於「未被滿足之醫療需求(Unmet Medical Need)」之嚴重疾病之病患使用之再生醫學療法之開發與上市審查。
  2. 依文件內容,除「公共衛生服務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簡稱PHS Act) (42 U.S.C. 264)及「美國聯邦法規」(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簡稱CFR)第21篇第1271部分(21 CFR Part 1271)所規定之產品外,此項指引文件就可符合FD&C Act Section 506(g)(8)規定中所定義之再生醫學療法,包括:細胞治療(Cell Therapies)、治療性組織工程產品(Therapeutic Tissue Engineering Products)、人體細胞與組織產品(Human Cell and Tissue Products)、及任何使用此類療法或產品之組合式產品(Combination Products)有適用空間。
  3. 在以FDA對Section 506(g)條文之解釋為基礎前提下,就人類基因治療,包括:基因改造細胞(可對細胞或組織產生持續性影響)、異種細胞產品等,或可能可符合再生醫學療法之定義。
  4. 此外,若某項「組合式產品」(例如:生物製劑-醫療器材、生物製劑-藥品、或生物製劑-/醫療器材-藥品),其產品之生物性組成部份,如為一種再生醫學療法,且其對該產品預期功效於整體上提供最多貢獻時(例如:該組合式產品之主要作用模式,係經由生物性產品組成部分傳達或表現),亦有可能獲得RMAT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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