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0號行政訴訟案內容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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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篇文章中,筆者打算藉由整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0號」這件行政訴訟案,來與讀者們一起瞭解一下,以販售食品為主的廠商,為加深消費者對產品功效印象,可不可以透過「於產品網頁加註此產品僅銷售醫師或藥商」或以「點擊產品名稱(或圖片)可另外連(鏈)結至關於食品產品所含之個別成分具保健或醫療效用的科學資料或國際期刊文獻網頁」等方法,來間接暗示自家商品亦具有諸多與藥品相類似(或相同)的功效或優點...


撰文/ 孫世昌 生醫資深顧問/2026/05/30


廠商來說,任何一種產品從開發、製造到上市販售,過程中無不充滿了挑戰與大量的投入,而為了能夠獲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並提升產品市佔率,透過廣告宣傳來介紹自家產品的優點與高品質,本就是一件再自然不過的事;然而,對於「可食用物品」來說(例如:食品、健康食品、藥品等),因其對於人體健康所具有的潛在風險不同,在法規範上,對於這類產品的廣告宣傳也有著寬嚴程度不太一樣的限制與界限,比如說…食品產品其不得宣傳具保健功效,且也不得宣稱具醫療效能等,故在這篇文章中,筆者打算藉由整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0號」這件行政訴訟案,來與讀者們一起瞭解一下,以販售食品為主的廠商,為加深消費者對產品功效印象,可不可以透過「於產品網頁加註此產品僅銷售醫師或藥商」或以「點擊產品名稱(或圖片)可另外連(鏈)結至關於食品產品所含之個別成分具保健或醫療效用的科學資料或國際期刊文獻網頁」等方法,來間接暗示自家商品亦具有諸多與藥品相類似(或相同)的功效或優點?而當這類宣傳方式不幸違規時,於實務上,廠商又是否能夠以「所刊登與連(鏈)結之國際期刊文獻資料只是一種衛教資訊(或科學佐證)」此等理由來主張免罰?

 

有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0號」行政訴訟案內容,擇要整理如下:

一、案件背景

       本案係因CL公司(本案原告)利用其公司官網刊登「巴西綠蜂膠(濃縮粉)」、「Cs-4蟲草菌絲體微粉」、「美國大豆異黃酮複方」、「山桑子Bilberry複方」及「糖平衡」等5項食品廣告(下稱系爭廣告),被民眾檢舉後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本案被告)查獲,經審認,原告刊登系爭廣告內容已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下稱廣告處理原則)附表2等規定,於113年1月26日以新北府衛食字第113015811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就上開5項違規廣告各處新臺幣60萬元、60萬元、60萬元、60萬元、150萬元,共計390萬元罰鍰,對此,原告不服,於提出訴願遭駁後,提起本件訴訟。

二、本案爭點

(一) 原告是否有廣告行為而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二) 原處分之裁量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三、案件歷程

(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0號行政訴訟判決(114.02.13)

1. 原告主張:

(1) 說明其於公司官網所刊登之國際期刊論文,是公開資訊、經廣泛認可之研究成果,故僅屬衛教資訊而非為醫療效能之宣傳。

(2) 自述其曾經修習醫藥/保健食品/健康等相關法規課程,認為其於網路刊登國際期刊資訊此舉,是在為自家產品提出科學證據。

(3) 強調其從未將住址、電話、EMAIL、商品圖樣、價格及聯絡方式刊登在公司官網,並無廣告意圖,且也從未在各個網站/直銷或電視購物等通路販售自家產品(有於官網明示不提供一般零售,只銷售給醫師與藥商並透過其等推薦產品),故亦無廣告行為。

(4) 另補充,經將本件與主管機關所公布之111年度十大違規受罰廠商累計遭罰金額僅198萬元相較,原處分竟裁罰高達390萬元,故指謫被告未充分考量原告本件為初犯且公司資本額僅100萬元等情,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5) 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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