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孫世昌 生醫資深顧問 2019/10/29
如筆者於前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為了因應全球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簡稱AI)快速發展下,於相關產業領域(例如:行動醫療或自動車輛)所產生法規管理上之需求與潛在影響,歐盟政府於2018年時,積極邀集AI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就其境內未來AI發展政策進行討論,並開始全盤檢視境內重要產業所可能存在之法規管理缺口。而根據筆者這段時間之觀察,歐盟政府在歷經一連串的討論、檢視後已認知到,除於法規科學或管理上,需視全球AI科技最新進展狀況做相應必要之調整外,就既有規範架構之修正,亦須先給予明確定義並釐清AI科技發展所面臨的倫理挑戰或社會衝擊;在這樣的規範思維下,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今(2019)年4月8日時,由其下設之「人工智慧高階專家工作小組」(High-Level Expert Group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簡稱 AI-HLEG),正式對外發布了一份最終修正版「關於人工智慧之定義:主要能力及科學學門(A definition of AI: Main capabilities and scientific disciplines)」指引文件,其主要目的,是就AI科技給予明確之定義。有鑑於這份新指引文件日後將成為歐盟在修訂任何有關「以AI技術為基礎」(AI-based)規範性文件之重要參考依據,故筆者以為,在繼續為讀者們介紹歐盟其他以AI技術為基礎之醫療器材軟體相關文件前,似應有必要稍微花一點時間來與讀者們一同瞭解一下,究竟甚麼是歐盟政府心中所定義的AI。
關於本項指引文件,其初稿是在2018年12月18日時,與同樣由AI-HLEG所草擬之「值得信賴的AI之倫理指引文件」初稿一同公布,經AI-HLEG依於公開徵詢意見階段所收集到由「歐洲AI聯盟」(The European AI Alliance)及外界相關專家回饋之相關意見完成修正後,於今年4月初所公布之最終版指引文件,其內容,除適度擴張先前由歐盟執委會所提出之AI定義外,亦另從考量AI科技也同時是一項科學學門之角度出發,就其實質內涵予以補充,現擇要說明於下:
規範目的:
依文件內容,說明所提出之更新版定義,主要是以先前「歐盟執委會於討論會議上所曾提及有關AI之定義」為基本模板來進行調整,亦即:
- 「人工智慧(AI)是指一種,可透過分析其所處環境,並採取相應行動-伴隨著某些程度之自主性-來達成特定目標之系統。以AI為基礎之系統,其可以是純然以軟體為基礎的,於虛擬世界中發揮作用(例如:語音助手、影像分析軟體、搜索引擎、語音及臉部識別系統)、或者AI可被嵌入各種硬體設備中(例如:先進機器人、自動駕駛汽車、無人駕駛飛機、或物聯網應用)」。
原文為: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 refers to systems that display intelligent behavior by analyzing their environment and taking actions – with some degree of autonomy – to achieve specific goals. AI-based systems can be purely software-based, acting in the virtual world (e.g. voice assistants, image analysis software, search engines, speech and face recognition systems) or AI can be embedded in hardware devices (e.g. advanced robots, autonomous cars, drones or Internet of Things applications.” |
為了明確釐清AI作為一項科學學門之概念範疇,並避免將來產生規範上之曲解,AI- AI-HLEG建議宜擴張上開定義,以讓更新後之AI定義能更容易被非AI領域之專家們理解及使用,且亦可為在「AI政策建議」及「AI倫理指引文件」中所論及之部分,提供更多細節性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