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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回文章中,筆者打算藉由整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地訴字第213號」行政訴訟案內容,來順道與讀者們一起觀察一下,就近幾年越來越受廠商青睞的這類「以現場直播並由主持人臨場發揮」的電視購物廣告,當一旦不小心誤踩了法規紅線、或因節目主持人的臨場表述超脫出原始所設計的廣告文(腳)本範圍而違反規定時,委託刊播廠商是否能夠以「因為該電視購物廣告為現場直播,且內容皆為主持人現場口述,就該主持人的個人行為,委託人根本無法干預及阻止」為理由來主張免責?以及在目前的實務管理上,有無任何值得注意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