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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回文章中,筆者打算藉由整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189號」這件行政訴訟案例,來和大家再進一步觀察…當這類為強調與推廣「藥食同源」產品而設計/製作的食品廣告內容,萬一因不小心引用(或轉貼)了傳統典籍(例如:本草綱目)或「中華藥典」中對於所含中草藥功(療)效的描述而誤觸法規紅線時,業者是否能另以「因產品中所含此類原料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影響已多見於文獻及新聞報導,故所刊登之廣告只是『再重述』已普遍為一般大眾所知且可輕易查證的資訊」為理由,來主張免罰?及其他值得一併留意的相關事項...